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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

时间:2015-01-08 00: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

渝府发[2000]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和职工,在其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现将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㈠ 关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凡荣获全国、全市(省)和中央各部(委)“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等称号的职工,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比例可以酌情提高5%到15%。其具体提高幅度,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凡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2、凡是以市(省)委、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名义召开的会议授予(1990年以后由中央各部(委)与人事部联合授予)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双学标兵”等荣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获得一次前述荣誉称号者,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其中,高级专家获得一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凡是以中央军委名义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凡是军以上单位(不含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获得一次前述荣誉者,提高退休费比例5%;获得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提高退休费比例10%。

㈡ 关于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范围和标准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退休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高其退休费比例:

1、高级专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含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下同)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四等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三、四等奖,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2、中级职称及其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四等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特等、一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从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由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到15%。

㈢ 对获得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者或奖励者,按最高一级标准计算,不累加。提高比例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的100%。

㈣ 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仍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由所在单位填报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报批表》、《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报批表》一式三份。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企业单位的工人报劳动部门审批;市管领导干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表送市人事局办理)。

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或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提高标准,但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补发或改办,从2000年1月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以后,各单位退休的职工,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应按审批程序及时报批,从退休之次月起执行。

对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对象和具体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人事部和市里的规定执行。凡中央和市里尚未明确规定的,均不得办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审查基层的申请报告时,一定要坚持政策原则,并附上足以证明先进事迹的有关原始资料,各审批部门在查阅核实后再予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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