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6〕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执行,即:烈士8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20个月基本工资。
因公牺牲人员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执行,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54个月基本工资。
二、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仍从原渠道解决,执行时间自2004年10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