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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5年01月08日 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学校实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内各级(包括校内直属单位和校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主管、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主管、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对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行政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对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主管、分管单位(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校长对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副书记,行政单位的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委会议、支委会议)和本单位(部门)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领导、组织并支持校纪委、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学校其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应支持和配合校纪委、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二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二级党组织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学校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校、院两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负责主持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并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逐步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按照《重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印发的《重庆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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